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持续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加快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装好“法治引擎”,是实现数字经济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的应有之义,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
用法治筑牢数字经济安全发展屏障。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数字经济安全发展对于维护国家总体安全有着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当前世界形势复杂多变,数字经济面临的安全风险也日益增加,网络安全、数据泄露以及个人信息滥用等问题日益突出,对数字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甚至对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构成威胁,亟需在法治轨道上予以坚决纠正和治理,推动数字经济规范有序发展。在立法层面,我国目前已经构建起以《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为代表,以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为依托的安全保障框架,对网络安全保护义务、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等重要问题进行规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在实践层面,针对数字经济重点领域,逐步建立起网络与数据的安全审查机制、安全应急机制与安全协调机制。同时,根据各地域、各行业和领域的不同情况,在充分落实法治原则与精神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化、特定化、精细化的制度设计,动态性地应对数字经济内外部安全风险变化。
用法治提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动力。数字经济具有高创新性、强渗透性、广覆盖性等特点,对传统生产方式变革产生了重大影响,为传统经济注入了“颠覆式”的创新活力。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在于激活创新这个第一动力。利用法治手段激发数字经济内在潜能,是充分发挥国内超大规模数字市场优势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效路径。法治的核心功能之一就是为经济发展提供稳定可预期的制度保障,让“有恒产者有恒心”,让广大市场主体敢于创新、勤于创新、乐于创新。因此,加强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数字经济发展态势下,应通过多途径多方面举措充分发挥产权的激励效果,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健全知识产权转化收益分配机制,积极探索数据等新型产权保护试点工作,利用市场机制挖掘数据潜在经济价值。同时,由于先进数字技术的不断革新,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在数字关键核心技术、数字基础设施、数字重点领域等方面的国际竞争力,用法治明确行为的规范和边界,助力相关产业数字创新能力的提升。
用法治营造数字经济公平发展环境。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作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成果,打破了传统物理空间上的限制,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科技手段,也带来了新的就业形态、创业形态和经济生态。同时,数字经济也为实现共同富裕做大蛋糕和分好蛋糕提供了新的路径和实现机制。但在实践中,数字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现象仍然存在,如何利用法治营造公平环境,让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类市场主体都能享受到数字经济发展红利,是实现社会分配正义与共同富裕的关键环节。由于数字经济发展差异带来的地域差异、城乡差异、代际差异,数字鸿沟尤需引起重视,加快出台支持欠发达地区数字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建立完善数字化教育平台,加速推动相对落后地区产业实现数字化转型,促进区域平衡发展。此外,数字经济下新型垄断现象频发,数字平台利用其对于数据算法的“垄断”实施“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不公平行为,损害了市场其他经营者、劳动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一方面需要重点防止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方面需要建立数字经济常态化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效能,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用法治构建数字经济开放发展空间。数字经济形成于全球化时代,开放是数字经济不变的底色,同时也是时代发展的潮流。虽然国际经济形势面临着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等挑战,但从长期来看,开放共享、互利互惠的大趋势是不可逆的。应不断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大力推动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利用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优势与成就讲好“中国故事”,吸引更多国际合作伙伴。同时,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国际规则制定,形成有利于数字贸易发展的多边规则,为促进和完善全球数字治理制度提出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中国积极申请加入一些国际合作协定,维护和完善多边数字经济治理体系,一方面能够提升中国在数字规则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加强数字经济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有利于搭建全球数字经济合作交流平台,共同培育数字经济发展新动能,营造有利于发展的国际环境,让数字文明造福各国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