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都市圈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提出要创新合作共建、园外园、飞地经济等模式,推动都市圈产业园区实现深度融合、集群发展。
从现有状况看,经过多年探索,各地飞地经济仍面临产业转移层次较低、创新资源引流效果有限、产业链与创新链联动不足等发展瓶颈。实际上,飞地经济作为一种重要的跨区域经济合作模式,可以推动生产要素在区域间高效流动,是实现产业协同的重要举措。珠三角、长三角地区率先开展了“双向飞地”的创新实践,为推动跨区域产业链、创新链“双链融合”提供了组织载体和重要抓手。
■ “双向飞地”是“单向飞地”的创新发展
传统飞地经济,是经济发达地区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设立飞地,通过产业从飞出地向飞入地转移,实现飞出地资本、技术、管理与飞入地劳动、自然资源的优势互补。
近年兴起了“科创飞地”,则属于逆向而行,由经济欠发达地区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立飞地,利用当地科创资源遴选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创新项目进行孵化,孵化之后导流回本地,实现飞出地资源、政策与飞入地技术、人才的有机融合。
“双向飞地”则是两种模式的耦合,由跨行政区的两地签署双向协议,通过“产业飞地”和“科创飞地”的联动发展,形成异地研发、本地转化的产业跨区域闭环发展模式。
“双向飞地”具有独特优势。“双向飞地”通过两地耦合联动,推动创新要素有序流动,优化产业链区域布局。一方面有益于后发地区转型升级,实现从“被动承接”到“主动选择”的转变。
传统飞地经济大多带有帮困、扶贫和输血的初衷,虽然能为欠发达地区带来大量产业落地,助力当地经济发展,但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外推力不足,转移产业层次相对偏低。“双向飞地”是一种“嵌入式”产业合作模式,欠发达地区打破以土地使用权换项目的思维定式,根据自身产业发展需求,逆向引流高端创新要素,主动“引凤入巢”,以土地发展权换取长期引智平台,通过异地创新要素的聚集、跃迁,引领本地产业转型升级。
“双向飞地”也有益于创新要素有效集聚,实现由“借力帮扶”到“造血强本”的转变。
近年来,欠发达地区为依靠大城市“借船出海、借脑登高”,探索出了“逆向创新”模式,“科创飞地”遍地开花。但调研中发现一些科创飞地入驻企业数量不多,孵化项目体量小,可投入生产运行的项目少;一些科创飞地是由传统招商引资中心改头换面而来的“招商飞地”,创新资源的“引流”效果有限,时常陷入“前几年热情高涨,后几年水不活鱼不跳”的尴尬处境。“引”是飞地的重要功能,“聚”才能形成核心优势,“双向飞地”正是在“引”的基础上提升“聚”的能力,通过集中梳理产业升级中的共性技术难题,以产业发展诉求为基点遴选有价值的项目,实现“点对点”转移转化,打通科创项目异地孵化、本土产业化的联动通道。
“双向飞地”还有益于合作双方联动发展,实现由“各自为战”到“双链融合”的转变。“科创飞地”重在集聚创新要素、技术研发孵化,构建创新链;“产业飞地”重在成果转化、项目产业化,形成产业链。许多地区虽然同时设立了“产业飞地”和“科创飞地”,但创新资源与产业结构未能形成精准对接和良好互补,产业链、创新链未能完整匹配。“双向飞地”正是基于“双链融合”的基本逻辑,激发两地对接互动的集聚效应,构建“研发—孵化—产业化”生态体系,为推动区域产业融合、形成“一盘棋”分工格局奠定良好基础。
■ 武汉都市圈发展飞地经济要加速“双向奔赴”
在市场主体的积极参与下,长三角、珠三角地区近年涌现了“嘉定-温州”“深圳-汕尾”“漕河泾-海宁”等多个“科创飞地”与“产业飞地”相结合的“双向飞地”园区,为各地打破行政壁垒,推动要素跨区域有序自由流动,实现“双链融合”提供了有效支撑。武汉都市圈可借鉴经验,立足自身发展基础,探索畅通创新产业化闭环的有效路径。
一是精选试点,长期合作实践是基础。“双向飞地”是科技创新和产业跨区域合作的创新实践,武汉都市圈可精选试点、先行先试,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比如说,黄石、黄冈两地自然资源丰富、空间大、腹地广、产业基础较好,且与武汉展开了长期飞地合作,可整合两地已有的产业园与科创园定向结对,与武汉先行开展“双向飞地”试点,联动打造“双向飞地”发展重点示范园区,形成多层次、网络化的飞地合作关系。
二是优选模式,柔性环境革新是核心。“双向飞地”不是将“科创飞地”和“产业飞地”人为“捆绑”,而是实现精准对接、双向互动、双链融合。这一模式的有效运行,有赖于与之相适应的制度配套创新与柔性环境建设,可采取“政府搭台”与“企业主导”主导的模式推进。园区发展前期,各级政府应明确给予“双向飞地”园区财政资金支持、税收返还优惠、金融信贷扶持,可派驻专门人员担任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主导园区合作平台建设、信息联通、政策对接工作,两地政府配合推动园区建设。园区步入正轨之后,则可转为“政企分离、企业运作”的管理模式,由两地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出资共建股份合作公司,实行“自主决策,独立运行”的市场化运作,负责园区的规划开发、招商引资和经营管理工作。
三是完善机制,利益协调分配是关键。相对于普通飞地而言,“双向飞地”治理结构和参与主体更为错综复杂,协调多种主体间复杂的利益关系是飞地实践发展的关键问题。由于不同园区基础条件差异较大,飞地园区的利益协调机制不应强求完全统一的规范标准,可针对园区特点,对所涉及的财税分配、GDP核算、土地出让等深层次问题,提出基本利益分享原则,具体分配可由合作双方根据投入和贡献大小,事先制定分配方案,“一事一议”“一区一策”差异化处理。其中税收分配方案,两地协商一致后可联合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按程序通过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办理调整事宜;GDP等指标统计工作执行现行国家统计制度规定,由属地负责统计,分享比例由双方根据投入和贡献大小协商确定,分别或同时纳入双方所在地统计用于市县(园区)年度考核,各市县(园区)的基本统计数据仍按“在地统计”口径进行统计和对外使用。
来源:长江日报